甲方:
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通勤)客运事宜,协商一致,在吉林市签订本合同,签订日期见右下方。
2:服务要求:
2.1乙方应确保承运工具的完好,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营运车辆完好率100%。
2.2乙方确保安全行驶,发生意外事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2.3乙方确保服务准时、承运工具整洁、卫生。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根据需要对乙方承运工具进行调派,指定承运工具行驶区域、路线、站点设置和时间。
3.1.2向乙方提供(年度或月度)使用承运工具计划表,遇有特殊情况,可变更计划,但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
3.1.3检查乙方承运工具状况,并对其服务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更换驾驶人员或清退承运工具。
3.1.4有权参与客运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关于运输服务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3.2.2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优质的客运服务,服从甲方调派,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时间、行驶区域、路线、站点设置,保证按时按点,安全运行。
3.2.3对提供服务的承运工具办理国家规定的财产保险及第三人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交通肇事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甲方财产、人身伤害赔偿及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
3.2.4提供服务的承运工具必须进行车前、驶中和停后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客运要求,并对甲方提出的机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2.5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承运工具的型号,不得擅自将承运工具调回,因承运工具维修、保养等原因停运,应提前48小时向甲方报停,并以性能良好的同类型承运工具及时替换,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3.2.6乙方应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该承运工具的驾驶执照,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驾龄在五年以上。
3.2.7应当向乘车人员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并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3.2.8在客运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遇险的乘车人员。
3.2.9按合同约定取得价款。
3.2.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运工具行驶途中招揽顾客。
4:违约责任
4.1乙方擅自将承运工具调回的,应按实际发生台班费的2倍向甲方赔偿。
4.2乙方擅自变更承运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合同价款0.2%的违约金。
5:不可抗力
5.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5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6:价款的支付方式
6.1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结算日期,甲方于约定日期内将价款支付给乙方
7: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7.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7.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
7..3.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7..3.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7..3.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7..3.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备承运工具、驾驶人员、且拒不调换的。
7.3.1.4乙方擅自将承运工具调回或未按约定履行运输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7.3.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7.3.2.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7.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7.4.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
8:其他约定:
8.1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8.2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租用乙方 座客车1辆。从 至 止,租车费用每天人民币 元(含税)
10:时间从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