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江氏宗谱凡例(讨论稿)
一、续谱原则:本凡例参阅前辈所修老谱凡例,遵祖制,重史实,在保持原谱体例的基础上,又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征,新修宗譜世系凡江氏家族子女一视同仁,男女平等,共同入谱。
二、谱的功能是上溯渊源,下俾后世有所考据。我族自元仲公受封江国,子孙以国为姓,迄今一百三十多世,支蕃不能细载。世系唯有以元仲公嫡传为本,沿传至迁桐洪公,保存世统体系直书的不漏、不支,以示不敢忘记水源木本之义。自洪公始以五世一载,缘五世而斩的小宗法则,故六世另书,即效仿欧苏谱例。
三、传者,就是传留、传存、传记。只有留传下德行实迹的人,可在谱中立传,否则只是在世系中明载固定内容。不轻易立小传,以增强激励树德的严谨性。其间有载传复详世系的现象,务使后人有一目瞭然的感观,虽重复但不妨碍在世系中保留大略内容。本次修谱对已故的德高望重族人可于族谱刊载传记、墓志铭等,对家族有重大贡献之族人可于族谱刊载小记、赞等,但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
四、老谱照录。除对老谱中能肯定的错误予以改正外,其余遵循“信以传信、疑以存疑”原则,断不采用无根据的推断,妄自修改。歧疑处加注,空白处加“□”。
五、从落籍受户以来,老谱中对辱没先人而卖身为奴仆、皂隶和从事倡优、娼妓行业之人,一概剔除不予收录入谱,以示儆戒。
六、分房属派,由大宗及小宗,以理清头绪。视本族繁衍壮大实际,以人丁激增的世代开始分支分房。长房系明,续提二房;二房系明,再提三、四房。各房小支类推。宗图内线路竖则父子相继,一脉相通;横则兄弟姐妹并列,血脉相连。
七、子孙过继为人后者,于其生父名下书以某子继某人,于继父名下书以某之子为嗣。两处各有记载,以明确其受命继嗣的行状。出继外姓者书出某氏,不没其人,不列其裔,显示其自绝先祀之举。老谱对外姓依母氏来者,或有以外姓承祧者,概不入谱,懼怕混乱了宗族传承。
八、收养异姓子女者,称“养子”、“养女”,并尊其意愿可以入谱。凡无男丁而招婿入赘的族人,其女儿所生子女,为江姓,则可继续入谱,世图世纪同等编写。对出嫁女所生子女中如有姓江者,亦可继续列入下一代世系中,世图世纪同等编写。
九、世表部分,世纪仿效史纪年表及汉唐墓铭式,每纪名上必书某公几子,次写谱名,名下写曾用名、现用名和字、号、生年(某年某月某日)、最高学历、最后或现职单位、最高职务(职称)。本科及重点本科985和211学校可注明,行政科局级以上,职称副高以上,部队营级以上须标明。现住地(农村可标注到行政村和自然村落)
十、词条中,年龄以虚数计,年老谢世者,书“享”年;早逝者,统一规范为:八岁以下书“夭”,十七岁以下书“殇”,十八岁以上者书“卒”。上无父母健在者故去的男性记为“公”,故去的妻、妾记为“妣”。男性婚娶,其夫人曰“配”,再娶妇为“续配”;女子出嫁为“适”,若招亲则为“赘”。然后写出生年月日时,次写配偶某某或续配某氏,并写其出生年月日时,再写子女,子女书完整名字。如有多妻,子女分别写在自己母亲后面,出嫁女要注明所适之人的姓名及住地。后写公与妣卒年、月、日、时,葬地及碑向,夫妻葬在一起则写合葬,同山而不同墓者,则为俱葬,同辈葬在一起则写同葬,下辈随长辈葬在一起则写附葬。老谱中年壮而未娶室书未娶,善而无后书无传,不善书绝。
十一、未婚男女单列词条,已婚男女与配偶合编词条。
十二、纪年、纪月、纪日。1912年之前以皇帝年号纪年;1912年到1948年,以民国纪年;1949年及以后以公元纪年。农历纪年配干支。
十三、女性谱纪。名字及曾用名、出生年月日、迁居情况、最高学历、最后或现工作单位、最高职务(职称)、丈夫姓名(招婿的注明丈夫的父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学历、职务职称,所生子女名字等);逝世年、月、日,墓地位置、方向或骨灰存放处。出嫁女世纪中,其丈夫、子女有职位职称则书其职位职称。
十四、男女入谱的排序,依据上次修谱《凡例》,仍按先兄弟、后姐妹的顺序编入世系图,江家姑娘名后括注“女”。词条亦按先兄弟、后姐妹的顺序编排。
十五、老谱中的家规条约,为先人齐家之道,诫子孙当百世遵行者,可以作后世的准则参考。老谱中的坵垅界限、山向地名,以及墓田丙舍及田产、山场契据详载在谱,是一种历史记录,也可以作为参照之用。予以选录附载。
十六、修谱与史笔不同,史以纪治乱,明法戒,故善恶并书;谱以正宗派,笃恩义,睦族亲,故书善而不书恶。持为亲者讳的原则!